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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公安局毛发毒品快速检测仪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0-07-28点击次数:

  根据《甘肃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灵台县公安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现拟对灵台县毛发毒品快速检测仪采购项目以邀请方式进行招标,现公告如下:

  一、采购内容及标段划分

  本项目共分一个包,具体内容及参数详见下表。

名称

型号及参数要求

数量

便携式毛发毒品快速检测仪

设备参数:尺寸:≤ 320mm(长)×225mm(宽)×120mm(高)。

2. 主机重量:≤2kg

3. 仪器在温度5~40℃范围内,能够正常工作。

4. 仪器具有身份证识别、批次选择、数据存储、打印、自检、故障诊断、标定、标准曲线导入、条码识别等功能。

5. 仪器对于检测结果可进行存储、查看、导出、打印等操作,配置USB接口、LAN网口和RS232串口。存储量≥10000条。

6. 仪器的冷启动时间应≤1min。

7. 误报率:对未吸食毒品者的毛发样本进行分析,仪器的误报率应≤1%。

8. 仪器应具有快速测试和标准测试两种测试模式。

9. 分析时间:在快速测试模式下,仪器的分析时间应≤20秒。

10. 重复性:对同一测试条进行检测,当测试条为阳性时,仪器的检测结果重复性偏差应≤10%。

11. 稳定性:仪器开机处于稳定工作状态后第4h、第8h的测试结果与处于稳定工作状态初始时的测试结果的相对偏倚范围应为-10%~+10%。

12. 仪器可对未吸食毒品者的毛发样本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阴性;对已确认的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海洛因、摇头丸吸食者的毛发样本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分别可显示吗啡阳性、甲基安非他明阳性、氯胺酮阳性、海洛因阳性、摇头丸阳性。

13. 在检出率为100%的前提下,浓度为10ng/mL,(咖啡因浓度为50ng/mL),进样量为100μL,进样质量为1ng(咖啡因进样质量为5ng)时,仪器能够检测出以下毒品样品: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6-单乙酰吗啡、甲卡西酮、摇头丸、乙酰芬太尼、苯二氮卓、咖啡因。

14. 仪器可对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6-单乙酰吗啡、甲卡西酮、摇头丸、乙酰芬太尼、咖啡因样本进行检测;在检出率不小于90%的前提下,在浓度为2ng/mL,进样量为100 μL时,仪器对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6-单乙酰吗啡、甲卡西酮、摇头丸、乙酰芬太尼样品进行采样分析,仪器的检测限应≤2ng/mL;仪器对咖啡因样品进行采样分析,仪器的检测限应≤25ng/mL。

15. 仪器应配备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混合试剂卡,在对浓度均为10ng/mL 的吗啡和甲基安非他明溶液进行1:1混合,且进样量为100 μL时,仪器应能同时检测出吗啡和甲基安非他明。

16. 仪器应配备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混合试剂卡,在对浓度均为10ng/mL 的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和氯胺酮溶液进行1:1:1混合,且进样量为100 μL时,仪器应能同时检测出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和氯胺酮。

17. 当甲基安非他明试剂卡检测限为5ng/mL时,在浓度为1μg/mL,进样量为100 μL,进样质量为0.1μg时,对盐酸甲氧那明、盐酸伪麻黄碱、司来吉兰这三种药物中的干扰物进行测试,甲基安非他明试剂卡不应引起仪器误报警。

18. 当甲基安非他明试剂卡检测限为5ng/mL时,在浓度为100ng/mL,进样量为100 μL,进样质量为10ng时,对吗啡、氯胺酮、可卡因、苯甲酰爱康宁、美沙酮 、咖啡因、四氢大麻酚、甲卡西酮、苯二氮卓(氟硝西泮代)、6-单乙酰吗啡、乙酰芬太尼这些毒品干扰物进行测试,甲基安非他明试剂卡不应引起仪器误报警。

19. 当吗啡试剂卡检测限为2ng/mL时,在浓度为100ng/mL,进样量为100 μL,进样质量为10ng时,对甲基安非他明(冰毒)、氯胺酮、可卡因、苯甲酰爱康宁、美沙酮、咖啡因、四氢大麻酚、甲卡西酮、苯二氮卓(氟硝西泮代)、摇头丸(MDMA)、乙酰芬太尼这些毒品干扰物进行测试,吗啡试剂卡不应引起仪器误报警。

20. 当氯胺酮试剂卡检测限为2ng/mL时,在浓度为100ng/mL,进样量为100 μL,进样质量为10ng时,对甲基安非他明(冰毒)、吗啡、可卡因、苯甲酰爱康宁、美沙酮、咖啡因、四氢大麻酚、甲卡西酮、苯二氮卓(氟硝西泮代)、6-单乙酰吗啡、摇头丸(MDMA)、乙酰芬太尼这些毒品干扰物进行测试,氯胺酮试剂卡不应引起仪器误报警。

一台

  二、采购预算及评标办法

  1.本项目预算为8.3万元,投标报价高于预算的为无效投标。

  2.本项目采用最低价中标法。

  三、供应商(投标人)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具有合同履行能力,有同类工程施工安装经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3)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2.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法人授权函、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本项目进行监督、举报。

  四、招标程序

  1.采购人通过平凉市公共交易资源中心网站”甘肃省阳光采购招标平台(平凉市)“发布招标公告。

  2.投标人登录平台报名、上传相应资格证明文件、报价竞价(报出一次不得更改的价格)。

  3.本次竞价各投标人仅限一轮报价,未按要求上传资格证明文件或内容不全者视为无效报价。

  4.系统评标,签发中标通知书。

  五、投标报名及竞价时间

  1.请于2020年7月28日00时00分00秒至2020年7月30日00时00分00秒,登录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平凉市)“报名并上传相应资格证明文件(PDF格式加盖公章)。

  2.网上报价时限为2020年7月31日00时00分00秒至2020年8月2日18时00分00秒。

  六、结果公示

  1.招标人将按照网上竞价结果,认可系统评定低价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同时发布成交公示。

  2.通过竞价成交的竞标人,请将投标文件(包括资格证明资料、报价资料等)于成交公示结束前送至灵台县公安局,纸质版必须和网上竞价的价格一致。逾期未送达者视为自动放弃,成交结果无效。

  七、联系方式

  采 购 人:灵台县公安局

  地 址: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西城大道

  联 系 人:王文桢

  电 话:13919539318

  提示:投标人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可登录平凉市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 http://101.37.128.53:2020)进行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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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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